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弘志 、 黃芷喬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