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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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黃沈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玉梅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萬2,100元(即原告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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