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1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秀英王政傑王美娥王美月 、甘 王美玲
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鄭秀英、王政傑、
王美娥、王美月、 甘王美玲 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王俊雄 之除戶
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提出足以認定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
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以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債務人 王美鳳 之應繼分比例即六分之一,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徵,並扣除已繳新臺幣
貳仟貳佰壹拾元後,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
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格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
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
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
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末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鄭秀英、王政傑、
王美娥、王美月、甘王美玲之送達地址待查,其起訴程序有
欠缺;另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代位被告王美鳳請求分割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王美鳳因
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益為準,然因原告未提出足以認定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王俊雄除戶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並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
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原告代位王美鳳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之利益),且按該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算裁判費
,扣除已繳納之2,210元,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博為
附表:
┌────────────────────────┬──┬───┬────┐
│土地坐落││面積││
├───┬────┬──┬──────┬─────┤地目│(平方│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尺)││
├───┼────┼──┼──────┼─────┼──┼───┼────┤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一小段│00000-0000│建│145│40分之20│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範圍│
││建物門牌││合計│材料及用途││
├─────┼──────────┼─────────┼────┼────────┼──┤
│○○○區○○段○○段││││全│
││0000-0000、0000-0000│││││
││地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95.76│陽臺28.68││
│00000-000├──────────┤││││
││臺北市○○區○○街│││││
││269巷18弄2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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