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9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游正宗
施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游正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被告施麗紅
就上開給付,於新臺幣叁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
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部分,與被告游正宗負連帶責任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游正宗負擔;被告施麗紅就其
中新臺幣壹仟元部分,與被告游正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