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10號
原   告  黃妙玲
訴訟代理人  賴博松
被   告  黃小娟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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