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宜璉
被 告 薛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