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 沙小字 第1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許廷禧
被   告  白家俐
被   告  白家珍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啟男
被   告  白雨禾白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白錫勳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白錫勳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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