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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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甲○○不動產即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