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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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一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應為二百二十九元而非五百一十元,逾此部分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聲請支付命令肆拾伍元││││,命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貳佰貳拾玖元│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預納貳佰柒拾貳元,相││││對人對支付命令異議時││││預納壹佰零貳元,聲請││││人補郵伍佰壹拾元,計││││郵票費用收入捌佰捌拾││││肆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確定之部分支出送達郵││││票費用計壹佰貳拾肆元││││,及相對人預納之壹佰││││零貳元,及退還郵費予││││聲請人肆佰貳拾玖元,││││聲請人支出第一審郵費││││為貳佰貳拾玖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貳萬伍仟零肆拾貳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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