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40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追加被告 翁芳靜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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