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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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 林闕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顏寶玉 、 林文忠 、 林文正 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元【(148,680元-100,000元)×10年=48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