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革 非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102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5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第4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下稱上訴人)雖對於民國104年
7月23日本院102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4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配偶蔡英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三第
98至99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第4項及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