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 林采玄 原名: 林怡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侯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6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30,197元(因執行事件扣得原告之財產明細為:①台幣存款:中國信託1,525,537元、桃園慈文郵局799,800元、華南銀行1,528,024元。②美金存款3349.09元,以扣押款項當日即99年07月29日之匯率1:31.97換算,相當於台幣107,070元。③澳幣存款2428.30元,以扣押款項當日即99年07月29日之匯率1:
28.73換算,相當於台幣6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原告僅繳納40,600元,尚不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