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呂天時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二㈡中關於「美國Mediacopy公司USZ00000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美國Mediacopy公司USD0000
000.49元」。又第5頁三㈡⑵、第9頁五㈡⑶③中關於「尚積欠被告美金000000000元」記載,應均更正為「尚積欠被告美金00000
00.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