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訴字第93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丙○○、 趙水章 業於民國94年12月27日經本院94年聲字第250號裁定予以解任,並同時裁定選任丙○○、甲○○2人為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94年聲字第250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述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原審係於94年11月30日宣判,該86訴字第939號判決於94年12月9日送達於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於94年12月27日經本院解任,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嗣上訴人於上訴中迭次聲明應更正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12月7日95中分通民目決95重上112字第16400號函附卷可憑,是上訴人所為即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爰依聲請裁定由丙○○、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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