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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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一號(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下同)94年9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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