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0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就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上訴,惟被告之前曾因施用毒品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出所後,仍不能戒除毒癮,旋自同年十一月間某日起又開始施用毒品,自有令入監獄執行使其斷除毒癮之必要,核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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