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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