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常照倫律師 張富慶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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