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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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文玲 律師
陳忠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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