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三)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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