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龔宸誼 訴訟代理人 龔國華 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湖小字第5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次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所駕駛5609-DJ自小客車原係停放在新北市○○區○
○路順向合法停車位,於民國100年5月28日下午5時12分許因購物完畢,欲離開此處上車發動引擎後,先行觀察路況,約離車左後方30公尺有一輛市○○○○○路行駛中,上訴人隨即方向燈左前進慢駛停車線,未料,剛啟動的剎那間,突然冒出訴外人 楊令辰 所駕駛0806-ZR自小客車從左後方直接撞到上訴人車輛左前輪上方處,並即駛離第一現場約數十公尺停下,上訴人即打電話向警方報案。
㈡訴外人楊令辰所駕自小客車撞擊點在右前輪上方處有明顯撞
擊痕跡,而上訴人所駕自小客車撞擊點在左前輪側上方處,故本件車禍係因訴外人楊令辰違規超越公車並越線所致。再者,被上訴人就訴外人楊令辰駕駛之自小客車所陳報之修繕費用高達新台幣(下同)38,589元,疑似虛報,因材料費1,
400元的修繕工資要價34,000元,不符比例原則,疑有浮報之嫌。
㈢上訴人自本案發生進入司法程序後,從未接獲任何司法機關
的文書送達或電訊聯絡,及對本案任何相關之協調、對質、辯論的事務,原審即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㈣訴外人楊令辰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為被上訴人承保車輛,但
駕駛人因違反交通規則而作違規超車之行為,導致上訴人所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遭撞,而造成車輛損失,經送修車廠檢修完畢,總修繕費合計23,250元,乃訴請賠償,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㈠上訴人雖主張其未接獲原審通知,原審即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云云,惟按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為小額程序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行調解程序。原審定101年7月19日行調解程序,並將調解通知書於101年7月2日向上訴人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一址為送達後,因不獲會晤本人或同居人或受僱人,業已依法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院第50頁),是原審於調解期日5日前,業已合法通知上訴人,上訴人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調解期日到場,則原審依上開規定,依到場之被上訴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於法並無違背。㈡再者,依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
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參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至於上訴人於第二審提出訴請賠償其所有自小客車因本件車禍受損所支出修繕費用23,250元一節,核其性質應屬抵銷之抗辯,然由上訴人書狀所載文義觀之,難以確認上訴人訴請賠償之對象究係被上訴人或係駕駛人即訴外人楊令辰,如係訴外人楊令辰,因其非本案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於本案對訴外人楊令辰為抵銷之抗辯,而應另循法律程序為請求;又倘若係被上訴人,惟此乃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本件復查無原審有何違背法令致上訴人未能提出之情事,則依上揭規定,上訴人前開抗辯於法亦屬不合。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上訴人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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