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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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乙○○、丙○○、丁○○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乙○○、丙○○、丁○○因擄人勒贖案件,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甲○○、乙○○、丙○○、丁○○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事,認均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將被告等人收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等被告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