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46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本院上訴審均判處無期徒刑,更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本院更二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二月;十二年二月均有判決書附卷可稽,且檢察官起訴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等罪,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1月9日裁定自96年1月16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