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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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 蔡崑 河間請求給付改定監護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蔡崑河間請求改定監護人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台南市安南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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