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以台(八八)社(四)字第八八○四九七○一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九冊、第一九頁、第四四○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提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並經教育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社㈣字第0930172588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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