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潘黃清珠 被告 吳惠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