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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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被告 李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78,0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4,1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6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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