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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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盈源 被告 簡嘉慶
翁勤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案列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6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盈源對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即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364號)被告簡嘉慶、翁勤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可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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