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蘇雅雯 被告 邵俊仁
葉詩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