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 李采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謝豪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樺 律師被告 蔡淵源
曾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