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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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宜詮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5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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