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87號
原   告  劉邦淦
原告與被告 尤志文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