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陳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凰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3,05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