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6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徐珮瑄
被   告  李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69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