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
0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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