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77號
原   告  周小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嘉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簡易庭審
理,依法免徵收裁判費,而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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