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
92號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八八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參照。
二、經查: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八時二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與玉井街口處肇事,並致 魏長 受傷後逃逸,因而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以投監四字第裁六五-JC0000000號裁決書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禁考。異議人辯稱:伊未肇事逃逸,本件檢察官尚在調查等語。經查異議人所涉公共危險等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八八號號偵查中,此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從而本件異議人甲○○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同時涉及公共危險等罪嫌疑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諭知在該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