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丁○○被告偉僑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財團法人 洪建全 教育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年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