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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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林玉堂
被 上訴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3年11月28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