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1號
原 告 丹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祖修
原 告 宏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 律師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智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