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溫治奇
被 告 林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