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被   告  鄭瑞濱 即瑞濱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濱即瑞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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