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呂依真
被   告  朱金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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