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月嬌
訴訟代理人  劉協誠
被   告  林漢邦
訴訟代理人  林益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3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
,自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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