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95號
原 告 陳世鴻
被 告 賴坤雄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
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