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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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651號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君 等(即 陳坤榮 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8,07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