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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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樹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屏
訴訟代理人 吳 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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