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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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重秩字第16號
被移送人 王鵬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5月24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0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鵬凱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就其姓名為不實之陳述,處罰鍰
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鵬凱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1年5月21日19時5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於警方執行勤務時以 傅進華 之名供警方查驗。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鵬凱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酒精呼氣測試酒測單上之簽名。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