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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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劉鑾
被   告  施秋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34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⑴匯款600萬元予怡新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之全部單據,⑵怡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仕欽科技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歷次董監事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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